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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广告设计制作我国法律在有关肖像权方面是
2018-10-09 23:05
 
东莞广告设计制作我国法律在有关肖像权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近期,为了宣传企业文化、塑造公司形象、扩大影响力,我公司制作了宣传材料。宣传材料中放有个别职工工作时的照片。这本宣传册不出售,但是会对外发放。请问这种情况会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吗?我国法律在有关肖像权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职工认为企业侵犯了其肖像权,公司需要赔偿吗?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所以,当事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虽然不出售,但是获取了财产性的利益,该行为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如果在事前未经职工本人授权而利用职工肖像进行宣传,就有可能涉及侵犯职工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本案中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是有权要求当事企业停止侵犯行为、消除影响甚至做出一定补偿的。对于当事企业来说,很明显在该领域存在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当事企业可以在拟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考虑企业的宣传需要,设置相应条款,为日后的企业宣传扫清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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